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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4/8/15 15:03:55      来源:       点击数:

  • 心理测试(测谎)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测谎仪的科学称谓是“多道心理测试仪(Polygraph)”,测谎是在特定环境下测试人体本能的生理反应,是将心理学、生物医学、电子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等多种学科结合起来,研究人体心理生理和认知行为的一种技术。 
       众所周知,人类的情绪过程是和其主观意识紧密相连的,任何情绪都伴随一定的生理变化。行为变化主要表现在面部表情、动作、姿态、语言等方面。生理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呼吸反应、血压反应、皮电反应、脑电波反应等方面。心理学家和测谎专家正是利用生理的变化可以通过仪器测量记录这一特点,研究出测谎仪(生理记录仪),来达到鉴别谎言的目的。 
       所谓测谎,乃是用事先编辑好的题目向被测人提问,形成心理刺激触发其生理反应,根据被测人对不同问题作出肯定、否定回答或缄默时的生理反应情况,对被测人在一系列被测参数上的非自主性变化,加以记录和综合分析,以判断了解被测人本能的条件反射、心理矛盾和压力。具体而言,作为人自卫反应中枢的下丘脑这个区域,在受到挑战时会突然地和直接地引起失常,而这种异常的生理反应是人体的本能。 
       使用测谎仪本身就能给被测人心理上造成强大压力,往往可以促使罪犯动摇瓦解,交待问题。对于无辜,促使他认真对待,说明事实真相。人们也许会担心,心理素质好与心理素质不好的人会不产生误判,测谎技术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发展,从技术、方法上都已非常完善,这个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从心理学观点讲:人的情绪是受到外界某种刺激后产生的一种激动状态,这种状态虽为自我意识所经验,但却不为其所控制。受试者感受界刺激后产生出来的情绪使其体内生理及体外行为表现出变化,所以我们说大脑是一切活动的指挥中心。一般大脑在情绪发生后能在以下引起作用;

    1. 自主神经系统传导: 包含交感及副交感神经,几乎所有情绪都能影响自主神经系统。
    2. 腺体传导: 自主神经系统可完成或部分控制数种内分泌腺,但对肾上腺皮质、甲状腺及其腺体控制甚微。但大脑仍可通过其他通道去调节腺体,人在激动、恐惧等情绪引起的冲动,透过下丘脑自主神经中枢、传经支配肾上腺髓质神经使兴奋增加分泌,从而促进全身交感神经兴奋,使生理现象变化更加强烈。
    3. 延髓传导: 延髓系是控制唾液、汗腺分泌、以及肠胃收缩之吞咽、呕吐等反射中枢以及控制呼吸、心脏、血管运动中枢。

    技术保障: 
    生理信息的获取:通过各种传感器,信号放大,计算机软硬件支持。

    1. 皮肤电信号:通过二个接触在手指上的金属片,常简称为GSR。当人脑神经活动肘,由于受外界事物的听、视觉剌激,皮肤表面的导电程度发生变化,其形成原因可能有汗液分泌量、体表电解质、皮肤温度、血液循环速度等,刺激越大,变化量也越大,而且不能自主地控制这种变化的产生。
    2. 呼吸信号/心动信号SLZ-1A测谎仪采用的CKG技术,用一个传感器完成。它是利用人胸腔/心脏体积变化,来完检测的。当人们对外界刺激引起紧张、恐惧、忧虑等情绪时,交感神经兴奋,增加了精神活动而促使基本代谢增加以及肝糖分解、血压、心率变化。不同刺激的生理反应不同,影响到呼吸状况,尤其是内心抑制可能会有明显变化。请注意;当大脑思考指挥去做任一举动时,往往最容易引起生理变化的是呼吸波。因此,在研究反测试中呼吸信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
    3. 指脉信号:通过传感器检测血流速度,也可以检测血氧变化,一般情况人血氧变化仅1%左右。
    4. 面部肌肉信号:说谎时肌肉不变化。
    5. 瞳孔信号:兴奋、说谎时瞳孔扩大。
    6. 脑电波信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与刺激有最直接连系的信号,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处于试验阶段,但提出的“事件相关电位”有可能成为今后测谎技术的飞跃,据报道脑电信号不受反测谎的影响。

    测谎技术在犯罪调查中有何作用? 
    (一)用于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筛选嫌疑对象,缩小侦查范围。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是测谎的基本功能。特别是在侦查工作前期,侦查人员根据初步侦查和调查掌握的情况,发现了嫌疑对象,但尚无确凿证据认定该对象是否犯罪分子,通常采用传唤或拘传的方法,进行正面审查,以排除或肯定犯罪嫌疑。但作案者和无辜者都会极力辩解,否认犯罪,其供述有的一时难以查证或虽能查证但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经费。这时,若使用测谎技术,就能迅速地排除大量的无辜嫌疑人,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在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分子,然后围绕重点嫌疑对象开展审讯和调查,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破案效率。 
    (二)用于辅助讯问,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 
    使用测谎仪本身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和使用证据等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动摇瓦解,交待问题或者说明事实真相。使用时,测谎人员通过反复说明和强调测谎仪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利用犯罪嫌疑人对测谎仪的神秘感,使其感到测谎仪是灵敏的,不容欺骗的,担心如果自己说谎,可能被当场识破、揭穿而暴露自己,从而加重了心理压力。实践中,确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测试过程中或测试后不久就交代了罪行。 
    (三)可用于分析、鉴别供词或证词真伪,解决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 
    侦查讯问中,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存在矛盾是普遍的现象。这些矛盾,有的只要稍加查证就可以解决,但有些矛盾解决起来却相当困难。如两个同案犯,对同一问题口供截然相反,既找不到第三者作证明,又取不到其他旁证;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同一事实,各执一端,截然相反,也无第三者作证;有的是嫌疑人和证人对同一事实陈述截然相反。这些"一对一 "的情况,孰是孰非,很难判断。这时就可以借助测谎技术,利用测谎结果进行分析判断。这是审查判断证据和口供的一条新的途径。 
    (四)可用于深挖犯罪,侦破系列案件。 
    在侦查中,有时根据现场痕迹、物证或其他证据、线索,认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两宗案件。根据分析,嫌疑人远不止作这一两宗案,有若干作案方式、手段相似的未破案件疑为该嫌疑人所为,但又无直接证据确定哪些是,哪些不是,因此审讯时自然目标不明,力度不够,嫌疑人不肯交代。这时,如果用疑为该嫌疑人所为的未破案件的现场情况特别是未被公开的细节,对嫌疑人进行测谎,就可以确定哪些案件是其所为,哪些不是其所为,从而为审讯提供依据和方向,大大增加审讯力度,有助于深挖犯罪,审破系列案件。 
    (五)测谎结论可用于支持、加固原有证据体系,坚定侦查人员审讯的信心,排除检察官审断证据的疑虑,加强法官断案的决心。 
    由于我国引进测谎技术的时间很短,推广应用还不普遍,测谎结论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使用。即使在美国,至今也还有一些州的法律没有承认测谎的证据效力。但无论法律公开承认与否,测谎结论对陪审团和法官判案的影响力则是无庸质疑的。测谎结论在我国虽然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通过测谎,可以印证、支持、加固现有证据体系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从而使侦查人员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信心更加坚定,使检察官和法官对现有证据的确实性坚信不疑,在判决和裁定案件时能够果敢决断,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法律虽然暂时还未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测谎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和判断案情的有效工具,其意义和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当然,测谎同任何侦查手段包括技术手段一样,即有它特殊的功能,也有它的局限性。测谎决不能代替侦查和讯问。在被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测谎,履行必要的手续,并严格按照测谎程序的要求进行测谎,则不违法,并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但滥用测谎则会导致不良后果。查清案情主要是靠艰苦细致的侦查、调查和讯问工作,测谎技术只能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应当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认识测谎技术的作用,即不能全盘否定它,又不能对它期望过高,夸大其作用。 
    测谎技术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1)凡是刑法所规定的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均可应用测谎技术。 
    (2)在各类案件侦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可应用测谎技术: 
    ① 没有充分根据确定调查对象是否与所调查问题或案件有关时; 
    ② 没有充分根据确定多个调查对象中哪一个或几个与所调查问题或案件有关时; 
    ③ 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参与作案,不供述有关犯罪情节,或者前后供述有矛盾,或者作虚假供述,或者供述与证据有矛盾时; 
    ④ 寻找作案工具、脏款脏物、盗窃枪支、被害人尸体、血衣等有关犯罪物证藏匿位置或去向时; 
    ⑤ 寻找作案同伙去向时; 
    ⑥ 怀疑证人作伪证时; 
    ⑦ 怀疑报案人报假案时; 
    ⑧ 受害人不陈述真实情况时; 
    ⑨ 在案件调查的各阶段,经与办案人员讨论,测谎技术人员认为能够运用测谎技术协助调查时。 
    除公安机关承办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外,以下各方面的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要求,也可应用测谎技术: 
    ① 检察机关承办的各类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 
    ② 法院系统承办的各类案件,包括经济、民事等案件; 
    ③ 保险索赔和诈骗案件; 
    ④ 逃税、漏税等案件; 
    ⑤ 走私、骗税、骗汇等案件。 
    对哪些人可以进行测谎? 
    (1)各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者、报案人; 
    (2)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 
    (3)内部盗窃、泄密、事故所涉及的人员; 
    (4)涉嫌贪污受贿和行贿的人; 
    (5)涉嫌保险欺诈的保险索赔当事人; 
    (6)交通肇事事故双方当事人; 
    (7)涉嫌偷税漏税违法的人员; 
    (8)涉嫌制假贩假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人员; 
    (9)涉嫌渎职人员; 
    (10)其他违法违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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